一、报案
发生工伤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两小时内由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报所在地劳动监察大队。
二、认定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认定需提供申请表、企业登记注册资料、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职业史和诊疗记录;工伤认定申请表;受伤部位照相;死亡提供死亡证明等材料。
三、鉴定
工伤鉴定应在30日内对工伤职工进行医疗终结鉴定。医疗终结后,市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医院和专家对工伤人员进行医疗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四、支付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凭工伤认定证明及住院证明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五、不服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为60日。
六、注销
企业对已生效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伤残结论的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企业注销工伤保险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提供企业注销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