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明显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因为在法律诉讼中,事实是最重要的证据,如果法宫原告只写了自己所说的事实经过而没有提到对方的说话,就可能被认为是有意隐瞒事实,导致判决不公正。
然而,对方所说的话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如果无关,则无需在法庭上记录。
因此,在编写法律文件时,必须综合考虑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总结出具体的证明要求和标准,不能教条地套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