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地子女的父母一方定居香港的可申请与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一同居住;
2.
满足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的内地子女,其在香港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没有其他的子女,可以前往居住并照顾;
3.
未满十八周岁的内地子女有需要投靠其定居香港的父母;
4.
其父母为香港永久性居民,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定居的。 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地区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一方在港澳定居14周岁以下内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