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地交易开票。买卖双方可自主选择在机动车登记地(转出地)或者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转入地)进行交易、开具发票,不再强制要求返回机动车登记地办理交易手续。
2、转入地登记查验一次办结。对在新车主住所地(转入地)交易二手车的,由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直接办理车辆查验、登记,群众无需再返回登记地验车、办理转出,变“两次登记查验”为“一次登记查验”。
3、档案网上转递。办理跨辖区转移登记业务时,机动车档案资料实行电子化网上转递,群众无需再提取纸质档案。
4、申请渠道网络化。机动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在转出地交易或者因其他原因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向转出地车辆管理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