挤占专项资金违反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如下:
1、挤占、挪用一般用途的专项资金,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2、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一定的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