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屋的,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借款用途的,出借人对借款人取得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以等值货币支付借款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
换句话说,如果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出借人借款,并用于购买房屋,出借人有权在借款人出售该房屋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必须以等值货币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出借人的权益,防止借名买房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