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补发5年养老金的5类人是:
(1)就业至1993年12月31日之前而未缴费归主的参保人员。
(2)失业至1993年12月31日之前而未缴纳参保费用的失业参加前未获补发的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3)因退休年龄达不到规定而被缩减、延迟其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参加养老保险有效期满5年及以上的男性或女性或退休女性投保者。
(4)就职至1993年12月31日之前而未缴费归划的职工。
(5)先前未缴参保费用而被取消参保资格的参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