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1997):
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环境保护要求
3.l
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应与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相一致。
3.2生活垃圾填埋场应设在当地夏季主导民向的下风向,在人畜居栖点500m以外。
3.3生活垃圾理镇场不得建立在下列地区:
a.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b.居民密集居住区。
c.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d.地下水补给区、洪泛区、淤泥区。
e.活动的坍塌地带、断裂带、地下蕴矿带、石灰坑及溶岩洞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