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是关于再审申请和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2.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裁定再审,并按照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裁定驳回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3.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4.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5. 再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内提交再审请求等材料。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再审申请。
6.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7. 再审审理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主要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