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利息万分之1.75,在2003年3月15日正式生效。根据该条规定,借款人在逾期还款后应向贷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起算日期以贷款到期日的次日为起点,直至实际还清欠款为止,逾期利息的比例为万分之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