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规定》,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对接种对象的询问、体格检查和问诊,发现有过敏、严重疾病史、发热等情况,应暂缓或取消接种。
对于接种引起的异常反应,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要求的接种对象可以享受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等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