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名例》规定, 不孝罪包括:"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供 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 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就是:检举告发祖父母、父母犯罪行 为的;骂祖父母、父母的;背地里诅骂祖父母、父母的;祖父母、父 母生存期间自己另立户口、私攒钱财的;对祖父母、父母不尽最大能 力奉养,使其得不到生活满足的;父母丧事期间自己娶妻或出嫁的, 父母丧事期间听音乐、看戏的;父母丧事期间脱掉丧服穿红挂绿的; 隐匿祖父母、父母死亡消息,不发讣告、不举办丧事的;祖父母父母 未死谎报死亡的,这十种情况,都属于不孝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严 厉的惩罚。
发展历程在古代,不孝是一种严重的犯罪。
《孝经·五刑》中写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在隋唐律中,不孝被列属“十恶”范畴。此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都一一沿袭。古代统治者以不孝罪打击不孝行为,是以长幼不平等为基础,以牺牲子女们的合法利益为代价的。但是,不孝罪也并非一无是处,至少,在不孝罪的治理下,形成了尊老敬长的社会风尚。
1、 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其主要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
夏王朝的建立统治者便将古代的习惯法作为治国的根本进行推行来完善自己的统治体制。
到了商朝经历了从“兄终弟及”制即“兄死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的制度。
说明第一代继承人是弟,这主要是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维护,弟比兄子有更多的社会经验。但由于经常会引发社会争斗,所以更改为“嫡长子继承制”。从此嫡长子成为继承政治权力和物质财产的合体。
到西周时期沿袭了嫡长子继承制。正妻所生之子为嫡系,其他为庶出,正妻及其所生子女有明显的不同地位。西周进一步完善了礼治,出现了“周公制礼”的情况。
礼中有一个核心的概念“孝”,礼中的核心是“亲亲”尊尊。西周时期还出现了明文的“不孝”罪,被认为是很严重的罪行,《尚书》中记载周公曾经告戒康叔说:“元恶大敦,引为不孝不友”要“刑兹无赦”。西周时期对告诉权中规定“父子不得相诉,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不孝动摇了家族政治的根本,也就动摇了国家的根本,当然要大力惩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诗经》中“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宗法制下婚姻决非男女当事人之事,未经父母家长同意而行婚姻之事谓之“淫奔”是不为礼法所容。婚姻解除的决定权也掌握在父母手中。
七出三不去是对父权的典型反映,作为西周婚姻制度主要体现的六礼制度也沿袭到后代,对汉唐,明清制度有广泛的影响。春秋时期是中国的大动荡时期,礼治开始衰落,但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家族政治赖以存在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