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统筹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为75%;
2.
统筹区域内二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9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5%;
3.
统筹区域内三级协议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8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55%;
4.
统筹区域外协议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800元,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