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公务接待禁止提供任何酒类饮品,包括白酒、啤酒、红酒等。
2. 公务接待必须遵守低消费、节约开支的原则,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饮品等非必需品。
3. 公务接待人员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品馈赠,包括现金、礼品、礼券等。
4.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和制度,实行公务卡消费或使用单位公款,不得使用私人账户或使用其他单位资金。
5. 公务接待活动必须做好记录和报备工作,详细记录活动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消费金额等信息,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6. 公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受到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