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居民个人按比例承担。
住院起付标准: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在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30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基础上降低50%。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服务中心)9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5%。使用中成药(注射剂除外)、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和中医适宜技术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5%。核准转外地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
参保居民一年最高可报销45万元
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基本医保最高报销限额为15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二次”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5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部分报销65%,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75%,大病保险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