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访”分离,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化解矛盾。对于“诉”中的案件,交由审判人员独立回复,避免对审判的干预;对有其他“诉讼”(上诉、申诉、抗诉等)途径的,要积极引导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诉讼解决其诉求。对于信访事项设置专门的部门及人员接待化解,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及政府的支持,充分运用信访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矛盾。
(二)“诉”“访”分离,明确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款规定:各级机关、单位要按照诉讼和信访分离制度要求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交有关政法部门处理。条例规范了“诉”的范畴,有些当事人经过上诉、申诉、抗诉或者放弃以上权利或其他原因导致主张权利期限已超期,已没有“诉讼”途径的事项,应纳入“访”的范畴。相关信访部门按非诉讼的信访机制处理,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投诉、申诉或反映其他事项的,进行逐一调查核实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
(三)“诉”“访”分离,对甄别后“访”的事项及时立案。信访事项应及时转交属事单位接谈、化解,并针对信访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评查以确定信访性质。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