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尖峰电价机制。每年1月、7月至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时至19时,7月至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时至14时和20时至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时至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