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1、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16时左右,在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薛集村汇港明都工地,被告人黄建民因琐事与王某2发生纠纷,继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将王某2的右手臂打伤。2016年11月21日,经鉴定,王某2的四肢长骨两处骨折及桡骨骨折累及关节面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一级。
2、案件结果:被告人黄建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