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政策规定将城乡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到住院水平,即: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60%。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支付限额,I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