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清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时还没有实施商业贷款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互转的政策业务。
清远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在本市缴存公积金(含自愿缴存),或者是具有本市户口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职工;
3.申请人的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单位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及以上,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为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6.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第一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
7.申请人贷款所购住房具备住房所在地房产交易部门和登记部门确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并能办理抵押或保证担保手续;
8.申请人已按规定支付首期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