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失业金期间跨省就业是可以的,但一旦重新就业,就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移居境外的。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因此,如果您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跨省就业,就需要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