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本年度为6387.85元),可以在药店买药,直接滴卡,超过部分可用于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医保药品及部分诊疗目录范围内费用,70%由其本人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但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设备检査治疗费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