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废气排放标准》(GB16297-1996),浙江省的有机废气排放标准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限值:
- 工业锅炉:按烟气流量计算,限值为5.0g/m³。
- 工业炉窑:按烟气流量计算,限值为5.0g/m³。
- 印染、印刷、造纸等行业:限值根据不同工艺和设备的种类确定,一般在1.0-20.0g/m³之间。
-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限值根据不同工艺和产品的种类确定,一般在5.0-50.0g/m³之间。
- 其他行业:限值根据不同工艺和设备的种类确定,具体数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2. VOCs治理技术要求:
- 有机废气排放的治理设备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或设施。
- 各行业应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对排放的VOCs进行综合控制。
- 需要对废气进行收集、净化处理,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简要介绍了浙江省有机废气排放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标准和限值可能会根据不同行业和设备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